货运代理业务开展、承运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很多,难以提前预见所有可能性,但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建议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1.运费无法正常收取的风险
交易对价无法正常收取是任何交易活动都存在的风险,货运合同也不例外。所以承运人首先应当注意的是运费无法正常收取的风险。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可见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并不必然是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货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格外注意运费支付主体,并就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费时的追偿方案予以明确。如可约定在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当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费时,承运人可直接扣留货物或要求托运人进行支付;或者将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就运费支付的约定作为货运合同附件,防止届时各方相互推诿。
此外,在支付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承运人可在货运合同中就付款节点予以明确。如可约定运输费应当在承运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后正式交付收货人之前支付,否则承运人可拒绝交货或将货物运还,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当然,重要的是在风险出现时积极维权,及时就相关情况与相对方进行协商,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尽快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的风险
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故在订立货运合同过程中需要约定明确的运输期限的,应当根据自身承运能力、交通状况、货物性质等因素综合约定运输期限。
并且,在签订货运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货物性质及相关运输要求。《民法典》第826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故若承运货物存在此等情况的,应当要求托运人及时办理并将相关手续提交承运人,并在合同中就相关内容及责任承担予以明确。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812条、第81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由此多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自行承担。故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要求并监督实际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严格按照约定路线(若有约定)或者通常路线进行运输,防止因运输人员擅自改变路线致使费用增加或者无法按时送导致违约。
3.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该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只有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时,承运人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所以,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就货物的性质质量、合理损耗范围、产品包装等作出明确约定,涉及特殊货物的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及专业说明;并就损害发生时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依据及范围予以明确。
此外,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当为车辆购置专门的货物险等商业保险,如此可在出现货物损毁等情况时减少自身损失。
4.联运中货物损毁、灭失时的责任承担
这一风险主要存在于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相继运输)中第一承运人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统称承运人)。《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83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可见,无论货物损毁是否发生在承运人亲自承运的区段,都不影响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故承运人承运过程中应做好各区段运输者资质的调查及筛选工作,并就责任承担等问题与托运人、各区段实际运输者约定明确。
如前所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众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仅就货物承运过程而言,除了上述风险外,承运人还应针对货物的检验、提货期限、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与托运人进行具体协商。故货物运输企业在日常经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尽可能聘请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就公司制度设置、股权结构及日常经营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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